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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汇编
发表时间:20年07月06日 浏览次数:
作者:
2016年2月财政部和民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并出台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但直至现在,我市财政、民政部门还未具体落实《通知》精神,以致造成全市公益组织无法开具捐赠票据。
建 议:
1、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发挥政策积极效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民政部门要做积极做好《通知》宣传工作,通过业务培训,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让社会组织了解《通知》规定,掌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的条件和程序,财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捐赠票据的申领和管理工作,确保将政策用好。
2、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协调,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彻底解决公益组织接受捐赠“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政府部门“放、管、服” 改革。
3、有关部门在解决公益组织捐赠票据难的同时,应加强对捐赠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办单位:乐平市财政局
答复要点: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我市的各种类型公益组织也逐步增多和壮大,为我市的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30号)文件精神,对社会公益组织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第二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填写《票据申领证申请表》并提交民政部门颁发印有统一社会信息代码和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单位章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文件明确规定了社会公益组织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前提是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印有统一社会信息代码和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这是前置条件和政策规定,我们必须遵守。
二、前期工作
据民政部门反映,由于财政捐赠票据涉及到企业可以用来抵扣税收,国家对使用财政捐赠票据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和权限。目前我市除市慈善总会和市红十字会取得了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外,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均未办理和取得,暂不符合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规定。为此,我局多次向省财政厅、景市财政局咨询和汇报这项工作,答复均为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印有统一社会信息代码和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方可领取和使用。同时我局也多次与民政部门沟通,希望能取得省、市民政部门的支持,协助各社会公益组织申请和办理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答复为均不符合要求办理。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我局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动力,尊重、理解、支持、服务好各类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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