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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提案汇编
发表时间:20年07月06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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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社区专项学习等。对于部分屡教不改、一意孤行、危害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车主,予以惩处。
二、完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建立电动车信息系统,做到一车一牌,一车一管,使电动车管理有章可依,违章必究。
三、在部分拥堵路段设置非机动车道,供给非机动车行驶,以改善交通环境。部分路段由于花设机动车停车位而占用非机动车道的,如珠海西路、昌平路等,建议擦除停车位补设非机动车道。
四、加大电动车自行车挂牌力度。对合格的电动车自行车全面进行挂牌。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予上路行驶。(合格的标准为: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要符合具有脚踏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等要求。电动自行车尺寸方面,要符合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等要求。)
五、加大电动自行车回收力度。对市面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回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六、加大电动自行车违规违法打击力度。对不服从交警、城管部门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主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加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方面,驾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要进行罚款,并告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的,对号牌、登记证予以收缴,要进行行政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临时通行标志的,以及驾驶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且无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处罚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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