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和采纳,并向政协书面反馈;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的文件(草案),政协及时组织参加单位和代表人士协商讨论并将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三)关于约请面谈形式。党委、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况确定约请面谈的形式,与政协领导或政协专委会负责人及有关政协常委,就重要人事安排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个别协商或小范围恳谈。或约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某些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项目、重大工程,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实践表明,政治协商形式的多样性,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渠道更加宽广、更加畅通,也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更加常态化、更富有效率。
明确政治协商的实现方式。在坚持和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五大常规程序的基础上,我们增加了“协商成果的跟踪问效”这道程序。切实加强党委、政府、政协及其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对政协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每年年底,政协都把跟踪问效的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党委政府,并在下年初召开的政协全会上印发给全体委员。这有力地促进了在协商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积极采纳落实,使之在完善决策、推进发展、改进工作中发挥作用。在常规的“五大程序”中,不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协组织应该主动积极做好的相关工作,而且对党委、政府和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协商,参加协商,吸纳应用政治协商成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一)在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方面,改变过去单一或主要由政协组织报请协商议题的习惯做法,每年计划的重点协商议题,一般在岁末年初,由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向政协提出,或根据政协党组向党委报送的协商议题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作出决定。(二)在协商活动的准备方面,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数据等材料,参加有关情况通报会和调研视察活动,改变了过去一些部门对政协的协商活动不够重视,被动应付,甚至不参与、不配合的状况,增强了部门的责任感和约束力。(三)在协商会议的组织方面,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积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出席开幕式和闭幕式外,还分头参加政协委员分组讨论,党政主要领导听取大会发言,政府负责联系政协工作的领导和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中提案协商办理活动。政协召开常委会议进行专题协商期间,党政有关领导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都主动参与协商,就协商的议题作出具体说明,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四)在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方面,党委、政府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建议,都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协商后形成的《协商会议纪要》、建议案,以及政协报送的调研、视察报告都亲自阅批,明确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反馈。省委还明确规定,凡党政领导同志对政协建议案等相关批示件,均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落实。改变了过去单靠政协组织跟踪过问落实情况的现象,建立了党委、政府和政协三方共同督办落实政治协商成果的工作机制。
明确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我们把进一步加强党对政治协商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作为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一)确定主体。明确“党委、政府与政协同为政治协商的主体”,解决了以往在实际工作中政治协商主体相对模糊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规定,把党委、政府是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政府对应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不得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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