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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表时间:10年12月20日   浏览次数:   作者:
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地方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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