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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常委会的组成及职权
发表时间:10年11月26日   浏览次数:   作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各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僵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对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规定:(1)讨论决定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3)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4)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这为常委会行使职权作了具体阐述和补充。

政协章程对地方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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