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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常委会会议如何组织?
发表时间:10年11月26日   浏览次数:   作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委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委席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通常在每镒常务委员会会议闭幕时向常务委员预告下次会议的议题设想,并在主席会议审议后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便于与会人员调查研究,做好准备。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会议的议程由常务委员会开幕会通过,日程由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分组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全国政协常委会议举行时,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外,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及办公厅研究室和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协负责人及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筹备和组织服务工作由办公厅承担,办公厅于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都设立若干工作机构,负责各项具体组织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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