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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作基本知识讲座
发表时间:10年10月19日   浏览次数:   作者:
针是在毛泽东同志1956年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结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以补充完善而形成的。这个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同时也体现和发挥了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6、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必须把握的重要原则: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协委员不论是建言献策还是批评监督,都要有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人民政协的所有活动都要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必须注意从实际出发。中国是一个大国,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都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

(四)必须密切同有关部门的配合。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职能涉及方方面面,要加强协调,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7、政协委员的义务

一是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义务。这是作为一个政协委员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履行这项义务最重要的有三条:1、要实践政协的纲领;2、要实现政协的工作任务;3、要贯彻政协章程的组织原则、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政协的制度和纪律。

二是有遵守和履行上级政协会议决议的义务。政协章程第23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三是遵守和履行本会会议决议的义务。坚决执行本会会议决议,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原则问题。对经过充分民主协商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的决议,本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和遵守。

8、政协委员的权利

委员的权利有七个:一是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是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四是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五是有对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六是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七是在受到处分时有请示复议的权利。

三、人民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历程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及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一个逐渐明确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最早确立的一项主要职能,早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时所制定的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民主监督职能源于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各级政协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实践。1982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从此,政治协商同民主监督一道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被明确下来。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要使政协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1989年,全国政协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为此,中共中央专门发出通知,指出这个规定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有利于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要求各级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在开展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中参照执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迈出了重要一步。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在主要职能中增加了参政议政,当时章程的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1995年1月,全国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议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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